函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製作「電子煙vs加熱菸認清不觸法」中英文版圖卡1份 2026-08-17 教官室 A03.一般公告 一、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,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,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(包含加熱菸)。 二、為強化民眾對新興菸品之識能,國民健康署特製作旨揭圖卡,內容為電子煙與加熱菸之外觀辨識、差異比較及法律規定。 附件檔案 參考連結